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发布时间:2024/04/29    公司治理

第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为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与离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选任程序,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出现第十二条的情形除外。

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三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作出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职权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在不迟于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守则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情况及行使本守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监事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 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规范由《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在本守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高于”、“低于”、“大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守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守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守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